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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羅克頓—— 普利茅斯縣地方檢察官蒂莫西·克魯茲(Timothy J. Cruz)今天宣佈,馬薩諸塞州上訴法院確認了一名倫道夫男子的定罪,該男子因在達克斯伯里 3 號公路沿線的駕車槍擊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而被判有罪。
2014年3月29日上午11點 54分左右,馬薩諸塞州警方接到幾個911電話,報告達克斯伯里3號公路南行側發生槍擊事件。抵達后,州員警在高速公路中間觀察到一輛紅色道奇SUV,車內有彈孔,車內有一種紅褐色物質,後來被確定為血液。現場有彈殼和彈丸。
調查顯示,現年44歲的蓋·斯科特(Gai Scott)與該案的槍擊受害者(斯科特的親戚)之間的家庭關係日益緊張。槍擊事件發生時,斯科特正在3號公路南行的另一名家庭成員的葬禮隊伍中前往普利茅斯的一座教堂。在某個時候,兩輛車並排行駛,斯科特向他的親戚駕駛的紅色道奇SUV開了幾槍。受害者被槍擊中,停在高速公路上並下車。受害者被另一名在葬禮隊伍中開車的親戚接走,並被送往達克斯伯里員警局,然後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非致命的槍傷。斯科特被捕並被拘留並受到指控。
2016年8月,陪審團裁定斯科特犯有一項使用危險武器襲擊和毆打的罪名。陪審團裁定斯科特沒有犯有一項意圖謀殺的武裝襲擊罪。普利茅斯高等法院法官傑弗里·洛克(Jeffrey Locke)判處斯科特在懲教院服刑2年半,服刑18個月,其餘部分暫停三年。作為判刑條件的一部分,斯科特不能擁有槍支,不能申請槍支許可證,也不能住在有槍支的家中。斯科特還必須向CODIS(組合DNA索引系統)提交DNA樣本。英聯邦建議斯科特被判處在州監獄服刑 3-5 年。
斯科特向馬薩諸塞州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挑戰:法官對陪審團的五項指示,法官拒絕斯科特解僱審議陪審員的請求,法官拒絕接受有關受害者說唱歌詞和音樂視頻的某些證據的裁決,受害者對另一名男子的威脅,有關幫派成員身份的其他證據, 以及向斯科特的妹妹發出的限制令。
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在一份未公佈的21頁裁決中,上訴法院駁回了斯科特的主張。
助理地方檢察官阿曼達·福爾(Amanda Fowle)和凱特琳·奧利里(Kaitlyn O'Leary)起訴了此案,該案由分配給地區檢察官辦公室,達克斯伯里員警局和普利茅斯員警局的州警察進行調查。助理地方檢察官瑪麗·阮(Mary Nguyen)在上訴中就此案進行了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