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檢察官辦公室處理涉及精神健康問題的案件,這些問題主要與MGL第123條第15和16節所述的能力和刑事責任有關。
這些問題在地區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出現。 一旦被告因精神疾病而被判無能力受審或因精神疾病而無罪,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或醫院將根據MGL第123條第16(b)款提出對被告的定罪申請。
為了使被告人犯罪,必須證明他/她患有精神疾病,並且他/她的釋放會構成危險。
如果請願書被允許,被告將被送往布裡奇沃特州立醫院或精神衛生機構部門。 最初的承諾是 6 個月,此後醫院必須每年重新申請承諾被告。
如果布裡奇沃特州立醫院或精神衛生機構部門尋求讓被告出院,則必須通知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並可以提交自己的請願書,要求法院命令被告繼續履行職責。
指派一名助理地區檢察官在所有這些訴訟中出庭並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