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 用於描述陪審團或法官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可能考慮的證據的術語。
肯定: 上訴法院的結論是,下級法院的裁決是正確的,並將維持下級法院的裁決。
候補陪審員: 以與普通陪審員相同的方式選出的陪審員,聽取所有證據,但除非被要求取代普通陪審員,否則不幫助裁決案件。
上訴: 在一個或多個問題上敗訴的一方在審判后提出的請求。上級法院對訴訟程序進行審查,以確定在審判期間是否犯了法律錯誤。
傳訊: 被告被正式指控犯罪並提出有罪或無罪抗辯的法庭聽證會。
保釋金: 法院有時會徵收一筆款項,以確保被告在未來的法庭聽證會上出庭。被羈押的被告必須保釋才能獲釋。保釋可以在法院或懲教所張貼。
替補審判: 沒有陪審團的審判,法官擔任事實調查員。
短: 在審判或上訴程式中提交的書面陳述,解釋一方的法律和事實論點。
兄弟/姐妹: 在法庭上發言時,律師經常將對方律師稱為“我的兄弟”或“我的妹妹”。律師沒有關係,他們使用這個參考是因為他們在法律上被視為兄弟。
舉證責任: 證明爭議事實的義務。在刑事案件中,聯邦必須證明被告有罪,排除合理懷疑。
室: 法官及其工作人員的辦公室。
向陪審團收費: 在案件中所有證據和論點結束時,法官指示陪審團如何將他們在審判中聽到的證據應用於被指控的每項罪行的法律要素。
法庭書記員: 負責監督行政職能的法院官員。書記員負責管理法院的案件流程。
抱怨: 開始案件的書面陳述。它詳細說明瞭對被告的索賠。
併發句: 對兩項或多項罪行同時服刑,而不是一個接一個地服刑。
連續句子: 對兩項或多項罪行的監禁,在服刑期間和之後服刑,或一個接一個地服刑。繼續:將標記為審判或聽證的案件推遲到以後的日期。
定罪: 對刑事被告的有罪判決。
律師: 用於指代案件中律師的術語。第二個定義是提供法律建議。
法院: 被授權解決法律糾紛的政府實體。法官有時會使用法院來稱呼自己。
法庭記者: 對法庭上所說的話逐字記錄的人。法庭記錄員一般使用速記機或錄音機制作訴訟記錄。
違約: 被告未能出席必要的法律程式。
被告: 被正式指控犯罪的人。
證據開示: 在審判前披露證據。
案卷: 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日誌,包含每個病例的完整病史。
證據: 在每個案件中,現場證人的證詞或檔中向事實發現者(法官或陪審團)提供的資訊。
開脫罪責的證據: 證明被告人沒有犯罪的證據。
單方面: 僅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未通知或提出質疑。
重罪: 一種可判處在州監獄監禁數年的罪行。
大陪審團: 一個由23人組成的小組,聽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以確定是否應對案件提出正式的刑事指控(起訴書)。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是一種司法命令,迫使執法當局交出他們所關押的囚犯,並證明繼續監禁囚犯是正當的。
傳聞: 證人提供的證據,該證人沒有看到或聽到有關事件,但從其他人那裡聽說了該事件。道聽途說在審判中不被採納為證據。
彈劾: 對證人的證詞提出質疑的過程。
在相機中: 在陪審團和公眾不在場的情況下,與法院私下審查證據。
罪證: 證明被告確實犯罪的證據。
起訴: 大陪審團發出的正式指控,指出有足夠的證據表明被告犯下了罪行,有理由進行審判。它主要用於重罪。
法官: 司法部門的官員,有權決定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管轄: 法院審理和裁決某類案件的法律權力。它是審判地的同義詞,意思是法院對案件具有屬地管轄權的地理區域。
陪審團: 被選中在審判中聽取證據並就事實問題作出判決的一組人。
評審團須知: 法官在陪審團開始審議之前對陪審團的指示。法官指示陪審團必須回答的事實問題以及他們必須適用的法律規則。
輕罪: 可處以罰款或監禁的罪行,最高可判處 2 1/2 年監禁。
無效審判: 由基本錯誤導致的無效試驗。當宣佈審判失敗時,審判必須重新開始,選擇新的陪審團。
運動: 律師要求法院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裁決。
Limine 中的運動: 一項審前動議,要求法院禁止另一方就據稱極具偏見的事項提出甚至提及證據,以致法院採取的任何步驟都無法防止陪審團受到不當影響。
異議: 當律師認為對方律師違反了證據規則時,他們會提出異議。法官必須立即對異議作出裁決,並駁回或維持異議。
推翻: 當異議被駁回時,法官已裁定異議無效。問題可以成立,證人必須回答問題。
庭前會議: 公訴人和辯方向法院報告案件狀況的聽證會。
緩刑: 被告被置於緩刑官的監督之下,並被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滿足法院規定的某些條件。
緩刑官: 緩刑官的職責包括進行出庭評估、準備關於被定罪被告的出庭報告以及監督獲釋的被告。
專業: 代表自己。擔任自己的律師。
起訴: 指控某人犯罪。
檢察官/助理地區檢察官 代表聯邦審理刑事案件。
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可能會命令被告支付受害人可能因犯罪而產生的自付費用。宣導者可以協助記錄損失。
量刑建議: 當被告認罪或在審判后被判有罪時,法官將考慮(但不需要接受)檢察官、辯護律師以及受害者和/或家人通過受害者影響陳述提出的建議。
沒收: 分開。
法規: 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
訴訟時效: 必須開始刑事起訴的時限。截止日期可能因被指控的罪行而異。
持續: 當異議成立時,法官已確定該異議是有效的。這意味著根據證據規則,這個問題是不恰當的。證人不得回答問題。
傳票/傳票: 要求某人出庭的法院命令。未按法庭命令出庭被視為藐視法庭。
證詞: 證人在審判中或向大陪審團口頭提出的證據。
抄本: 在審判或大陪審團期間所說的話的逐字記錄。
場地: 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地理區域。地點變更是指將案件從一個司法區轉移到另一個司法區。
判決: 審判陪審團或法官的決定,用於確定刑事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Voir Dire: 陪審團的選擇過程,即單獨詢問未來的陪審員,以確定他們的資格並確定質疑的任何依據。
保證: 法院授權執法人員進行搜查或逮捕。
證人: 在訴訟中被任何一方要求在法庭或陪審團面前作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