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滋擾法》——“協助或容許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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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薩諸塞州普通法,第 139 章,第 20 節

任何人故意出租他擁有或控制的場所,用於賣淫、轉讓、猥褻、非法賭博或非法持有或銷售酒精飲料,
根據第138章第1節的定義,

或根據上述第138章第12條領有牌照的處所的房屋,以及在該處所內,習慣性地向醉酒者提供酒精飲料,或向上述處所的經營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將在醉酒的影響下駕駛汽車的人提供酒精飲料,違反第90章第24條第(1)款,

或非法儲存、銷售或製造第94 C章第1節所界定的受管制物質,或明知故犯地允許在其控制下將此類處所用於此類目的,

或在適當通知任何此類用途后,不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法情況下儘快將佔用者驅逐出境,應處以不少於一百美元至多於一千美元的罰款,或處以不少於三個月至一年的監禁, 或兩者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