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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薩諸塞州普通法,第 139 章,第 19 節
如建築物或物業單位的承租人或佔用人以合法業權使用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作賣淫、轉讓、猥褻、非法賭博或非法持有或銷售酒精飲料的目的,如第138章第1條所界定,
或根據上述第138章第12條領有牌照的處所的房屋,以及在該處所內,習慣性地向醉酒者提供酒精飲料,或向上述處所的經營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將在醉酒的影響下駕駛汽車的人提供酒精飲料,違反第90章第24條第(1)款,
或非法儲存、銷售或製造第94 C章第1節所定義的受控物質,
或違反第269章第10條非法持有武器,或擁有或使用爆炸物或燃燒裝置,或以其他方式違反第266章第101、102、102 A或102 B條
或者,如果住房管理局或聯邦或州援助住房的租戶或家庭成員實施了一項或多項行為,該行為將構成對住房管理局或州或聯邦援助住房的雇員或任何人的人身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暴力的犯罪行為, 當該人合法地出現在房屋委員會的處所時,
或在聯邦或州援助住房的場所,此類使用或行為應由出租人或擁有者選擇,廢除並取消該租戶或佔用人擁有佔有的租約或其他擁有權,並且出租人或擁有者無需採取任何行動,應使佔有權恢復並歸屬於他, 出租人或業主可尋求命令,要求租客搬出該處所,或可利用第239章規定的補救措施。
如果出租人或業主有權根據本節獲得救濟,則該出租人或業主可以在地區法院、高級法院或住房法院尋求對其在本協定項下的權利作出宣告性判決,該法院可以給予適當的衡平法救濟,包括初步和永久禁令,包括授予出租人或業主對房屋的擁有權的初步禁令, 並可就此下令立即執行佔有任何此類處所的命令。
除非已向承租人發出通知,並舉行聽證會,讓承租人有機會與證人對質和盤問,並提出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辯護,否則不得發出此類禁令。
住房管理局或州或聯邦援助住房的提供者不得利用此處包含的補救措施,除非經過法院的通知、聽證和裁決。
對地區法院根據本條准予的衡平法救濟提出的上訴,應以與上級法院准予救濟相同的方式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